城镇排水条例

2021-10-13 1406

  第壹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,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,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,保障公民生命、保护环境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贰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,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、维护与保护,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,以及城镇内涝防治,适用本条例。

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,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。

 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、统筹规划、配套建设、综合利用的原则。

 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。

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(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
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。

江门排水管

 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、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,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、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。

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、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,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、工艺、设备和材料,利用和污水、污泥、雨水的资源化利用,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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